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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这几方面做好了,就成功了一半!(三)

发布人: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03

8、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至指定地点。这样一来,就要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作出统一规定,否则投标文件的密封不仅会五花八门,递交形式也会形式多样,不利于招标采购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那应该怎样规定? 

一是要规定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要给出密封袋的样式,要求把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或者把正本、副本按本单独密封,或者把投标文件的某一个部分单独密封。如有些机构为了开标唱标方便,要求把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用小封袋单独密封;还有的招标采购机构要求投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包括价格文件、技术和服务响应文件、商务和资质证明文件统一密封在一起,但有时也会根据需要分别单独密封。

二是规定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以便开标前对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还有些机构要求不得在密封袋表面作任何标记,否则投标资格无效。

三是对投标文件的递交作出统一规定。一般要求投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资格无效;要求投标人自行递交,并应派专人亲自递交,一般不接受电话和传真方式投标。实行网上投标的,则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特殊情况下,对于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9、无效投标情形

无效投标或投标无效,是指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密封、递交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与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导致投标资格无效的一些情况。 

无效投标或投标无效的情形一般有:

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即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

投标文件的签署不符合规定,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的印章,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保证金、汇出行与投标人开户行不一致的;

投标有效期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即投标的范围非招标的范围;

投标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且未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和证明文件;

采用联合投标时,未提供联合各方的责任的义务证明文件;

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超出偏差范围的;

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了虚假材料;

技术及服务文件部分、密封副本与原来技术资料或样品不一致,或者正本与副本不一致;

评委会认定属于无效投标或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10、废标情形及处理

当出现了招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时,即可宣布招标作废,即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废标的情形主要有: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所有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另外,在实践中,当投标截止时间内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也可作为废标处理。对于出现废标以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处理办法,即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11、开评标程序和定标原则

在招标文件中,要对开标、评标、定标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即招标投标过程中如何组织开标,开标的程序是什么;如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按照什么样的程序组织;如何定标,定标的程序是什么……都要作具体阐述。 

同时,招标文件还必须明确以下事项: 

一是本次评标将采用何种方法,即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

二是招标文件应公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依据和来源情况。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在招标文件中,只公开专家组成人数、结构及专业类别,并不需要公开专家名单。根据《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具体组成上,经济类专家几名、技术类专家几名、法律类专家几名、采购人的代表几名,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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