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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常见的几个问题(一)

发布人: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11

提问1

投标材料没有密封被拒收后,密封后再次提交可以吗?

政采同行回答: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发现投标文件没密封,是可以密封后再次进行投标的。

提问2

我们要求提供产品的有效授权,投标的经销商出具的授权函都是同一个品牌可以吗?

政采同行回答:根据《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文)的规定,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例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授权书都是同一品牌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如果导致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

提问3

集中釆购和部门釆购到底有什么区别?比如有单位釆购服务项目,省里下发的集中釆购目录和部门釆购目录中都含有这个项目,算哪个?

政采同行回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以,集中采购包括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货物、工程或服务。

实践中,如何操作还应看集采目录的规定,以北京为例,集采目录中列了很多项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但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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