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7 05:14:32
企业信用公示有罚款记录,能判无效响应吗?(一)
发布人: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15
案例回放
2017年1月某代理机构受卫生部门委托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叶酸(为预防性药品)。
1月18日,第二轮报价前,谈判小组对4家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供应商A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两条行政处罚记录:2016年6月1日处罚款1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344元;2016年6月29日处罚款144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356元。谈判小组据此认定有重大违法记录,取消供应商A报价资格,谈判继续,供应商B成交。
1月22日,供应商A提起质疑,称成交供应商B也存有类似处罚信息记录。
2月4日,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A的质疑,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重新组织评审的报告。
2月8日,经过评审,4家供应商均无失信惩戒行为。随后, 代理机构发布《叶酸采购项目竞谈成交公告成交结果无效》公告。
2月9日,原成交供应商B提出质疑,称成交结果已经公布,成交通知书已经发送,谈判程序正规,具有法律效力。
2月15日,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B质疑。
2月25日,供应商B对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最终代理机构经过与供应商B协商,供应商B撤回投诉,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问题引出
1、采购代理机构在遭遇资格性认定错误的质疑时,正确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2、供应商A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记录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供应商A是否应该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本案例带来的启示是什么?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的规定,有五种重新评审的情形。
一是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二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三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四是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五是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本案例中,成交结果确定后,当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错误,可以提请原谈判小组配合处理质疑的方式纠正错误,对本项目重新组织评审,并向市财政部门递交重新组织评审的报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同理,评审过程中的资格性审查发生错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该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本案例中,如果对供应商A的资格审查有错,那项目还继续进行对供应商A不公平。如果采购代理机构能够在“第二轮报价前、供应商A提出质疑时,先暂停谈判活动,并上报市财政部门”,那就不会造成之后的被动局面。
成交结果公布后,报价及其他相关成交信息已经公开,此时再取消供应商B的成交,显然又造成了供应商B的损害。而供应商B的损失是因为采购代理机构在遭到供应商A的质疑后继续评审导致的,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B的损失负有责任。
针对问题二,本案例评审专家因供应商A在信用查询系统中有行政处罚记录,宣布供应商A有“重大违法记录”,取消供应商A继续参与谈判。
评审专家的这个认定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不诚信记录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将“不诚信记录”列入“重大违法记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那么供应商A的较大数额罚款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呢,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本案例所在地的重大罚款的标准是2万元以上。据此有人认为,案例中供应商被罚款两次,加起来的金额超过了2万元,应当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记录”。
但业界专家却表示,这个较大数额罚款不是以累加数额来计算,而是指单次的罚款来认定。因此,该案例中的供应商A的罚款不能认定为“重大违法记录”。
那么,如果供应商A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是否又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三种情形呢?
其规定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三种情形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通过查询相关信息,本案例中,供应商A虽然被处以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但并未被列入上述三类名单中。因此,供应商A的不应被拒绝参与谈判。
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小组的谈判对象均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无论供应商是否满足资格要求,先“谈”再进行资格审查,前面的工作极有可能是白忙活。“谈”了半天,一审资格,发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还得废标重来。本案例中,如果严格遵守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那对供应商A的资格审查错误有可能就是发生在谈判开始前,此时及时予以纠正,远比成交结果公布后省事得多。
-
电话:0533-2125888
-
总部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69号5层
-
邮箱:mail@zsthpm.com
-
电话:0533-2125888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69号5层
-
邮箱:mail@zsthpm.com
中盛泰合|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9-2022 SHANDONG ZHONGSHENG TAIHE PROJECT MANAGEMENT CO., LTD 鲁ICP备19059729号-1
中盛泰合|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9-2022 SHANDONG ZHONGSHENG TAIHE PROJECT MANAGEMENT CO., LTD
鲁ICP备190597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