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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中供应商报价相同怎么处理?(二)

发布人: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06

实践中易产生的错误处理方式

询价采购项目中,若所有供应商投标报价一致,在排除了供应商串标、围标的情况下,实践中普遍有三种错误的处理方法。

一是让供应商二次报价。这种做法混淆了询价与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被询价的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但是实践中,部分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会想当然地让供应商再报一次价格,有些不太懂采购规则的供应商也愿意配合进行二次报价,导致询价程序违法。

二是推荐选择商务条件更优秀的供应商。该做法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却违背了询价采购的定选方式,同样属于程序违法。

三是专家凭经验,主观选择推荐较好的供应商。这一做法纵容了专家的主观倾向,也未执行询价的定选方式,属于严重的程序违规。采用这种方式,容易引起纠纷,落选供应商往往通过质疑、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使“小项目”出现“大难题”,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完善法规的四种思路

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动幅度不大的货物类采购项目。该方式灵活、简便,效率相对较高,如果因为所有供应商报价相同而废标,询价采购方式也就失去了原有的优势。因此,采购人在选择这一方式之初,就应当提出科学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同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况。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代理机构要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方面进行分析,明确有关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应在编写询价书时充分考虑。

此外,关于询价采购所有供应商报价相同的问题,建议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补充明确处理举措,为实务操作提供法律依据。具体条款的调整增补和完善大致可采取四种思路:一是规定询价采购如果供应商报价相同则废标。二是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考虑,规定如果询价采购报价相同,则按照商务条件优良程度依次顺序推荐供应商。三是允许采购人在所有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情况下,挑选或随机指定一家作为成交供应商。四是经财政部门许可后,将询价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并要求供应商通过二次报价调整价格。如果所有供应商的价格经过调整且经过谈判后仍保持一致,也可按74号令规定的谈判退出原则废标,兼顾采购效率与法定程序。

      本文由淄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山东中盛泰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转载,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