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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公示有罚款记录,能判无效响应吗?(二)

发布人: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16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 

信用记录的使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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