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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七种使用专家情形(一)
发布人:小编 发布时间:2024-07-24
众所周知,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关键角色,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往往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何正确使用专家呢?
笔者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操作经验,按照政府采购环节逐一梳理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应当使用或者可以借助专家的具体情况和注意事项,便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参考使用。
一、编制采购需求时可以征求专家意见
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采购需求编制是否“根正”,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结果能否实现“苗红”。为促进采购需求编制完整、明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借助专业力量。《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如有必要,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的专家强调的是专业性,没有数量、限制性、关联性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也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的专家。财政部令第87号出台后,取消了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规定。所以,目前全国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前期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后期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前,依法应当先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除外),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进口产品论证对专家的数量、专业性、关联性和限制性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首先是专家的数量要求,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次是专家的专业要求,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第三是专家的关联性限制,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与进口论证的专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第四是限制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与进口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三、单一来源审批时需要公示专家意见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这里提及的专业人员强调的是专业性,也没有数量、关联性、限制性等特殊要求。所以,专业人员既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人员,也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人员;既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非本单位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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